1 受理条件
1.1 船舶营运检验的申请人一般应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否则应提供委托申请证明。
1.2 申请营运检验的船舶必须处于安全适检状态。
1.3 船舶修理厂应满足的基本生产技术条件。
1.4 非本港籍船舶的营运检验须有船籍港检验委托书。
2 申请材料
2.1营运检验
(1) 营运船舶检验申请表;
(2) 非本港籍船舶须有船籍港检验机构《检验委托书》。
注:定期检验可以委托检验但应与被委托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a.委托方应向被委托方出具《船舶检验委托书》。待被委托机构检验完成并将检验资料寄回委托方后,由委托方做好该次定期检验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b.被委托方在收到《船舶检验委托书》后实施该次定期检验,并在检验完成后将有关图纸资料及签发的技术文件原件在7个工作日内寄给委托方(自留复印件)。
2.2 临时检验
2.1.1 临时检验(变更船名):
(1)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
(2)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名称文书。
2.1.2 临时检验(变更国内船舶检验机构 变更船籍港):
(1)船舶转出:
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变更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前,向转出检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营运船舶:
a.《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b. 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c. 船舶买卖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
②新建船舶回港:
a.《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b. 船舶交接协议书复印件。
③法院拍卖船舶:
a.《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b.法院拍卖文书复印件(拍卖成交确认书、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移交完毕确认书);
c.新船舶所有人身份合法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船舶转入:
拟购入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拟转入的船检分支机构申请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营运船舶:
a.《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b. 新船舶所有人身份合法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c. 船舶买卖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
②新建船舶回港:
a.《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b. 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
③法院拍卖船舶:
a.《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b.法院拍卖文书复印件(拍卖成交确认书、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移交完毕确认书);
c.新船舶所有人身份合法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1.3 临时检验(其他情况):
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
3 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现场申请
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577-88925198 0577-89591787
监督电话:0577-89591891
办公地址:温州市民中心B幢一楼交通运输窗口161号
4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停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