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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温州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发放方案》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8-18 18: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现将《2022年度温州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发放方案》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向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反映。个人反映意见须署名并附联系电话,单位反映意见须加盖单位公章。公示有效期为7天,自公示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24日止)。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厦1715办公室,邮编:325000,联系电话:12328,0577-88609971。


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8日


2022年度温州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发放方案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发放实际情况,为确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公开、公正、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现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总额

2022年度温州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总额为282.88万元(见附件)。

二、发放范围

2022年度正常营运的温州市区农村客运车辆(鹿城、瓯海、龙湾三区内农村客运班车和毗邻跨县农村客运班车)。

三、补贴对象

温州市区农村道路客运的实际经营者,即公司化经营的补贴对象为企业,承包经营的补贴对象为承包经营者。

四、分配依据

以2022年度温州市本级农村客运车辆为单位,根据2022年度农村客运车辆实际营运时间和车辆座位数计算。车辆按经营权有效月份计算(1-15日新增的补全月,15日后新增的按半月计,但当月实际运营累计不足5日的不予补贴)。

五、发放程序

采取市公运中心监督、企业发放、经营者领取的办法,按照“谁负担,谁受益”的原则,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实际经营者手中。

(一)核实营运情况。温州市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组织全体经营者(股东)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转达2022年度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政策,并向市公运中心客运公交处上报《2022年度市本级农村客运车辆经营情况表》和车辆营运情况申报承诺书。

(二)确定分配资金。市公运中心客运公交处以2022年度温州市区农村客运车辆为单位,根据2022年度农村客运车辆实际营运时间和车辆座位数计算,制定《2022年温州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发放方案》,并对外公示(公示期7天),投诉举报电话:12328。

(三)制定发放方案。温州市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根据本企业2022年度农村道路客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金额,核实车辆经营方式、实际经营者等信息,填写《2022年度温州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车辆分配明细表》,并制定补贴发放工作具体方案,经报市公运中心客运公交处审核后,在本企业醒目位置对外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四)调拨补贴资金。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温州市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递交公示证明材料(照片)和2022年度温州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承诺书,经市公运中心客运公交处复核同意后,将核定的补贴资金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调拨到企业。

(五)发放补贴资金。温州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企业按照《2022年温州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车辆分配明细表》,将核定的补贴资金发放给实际经营者,同时认真填写2022年温州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台帐,该台帐由企业长期保存备查并报备市公运中心客运公交处。温州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凭以下材料到所属企业领取补贴资金,有关材料复印件企业要存档备查。

1、经营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资证明、股份协议、承包合同等)。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温州市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要统一思想认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二)发放到位。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挤占、挪用,不准由他人代领代发、不准拖延发放时间。温州市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要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实际经营者手中,同时要保存好发放台账等相关档案备查。

(三)加强监督。为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补贴资金落到实处,市公运中心将认真受理调查补贴发放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处置纠正补贴发放违规行为,对玩忽职守,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2022年度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表

2022年度市本级农村道路客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