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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温州市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发放方案》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9-21 10: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现将《2023年温州市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发放方案》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向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反映。个人反映意见须署名并附联系电话,单位反映意见须加盖单位公章。公示有效期为7天,自公示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9月27日止)。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新三路16号高新大厦1620办公室,邮编:325000,联系电话:0577-88608898。

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1日   


2023年温州市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发放方案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10号)文件要求,结合市区巡游出租车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从事市区(鹿城、瓯海、龙湾)巡游出租车经营,持有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按规定进行从业资格注册的巡游出租车驾驶员。

二、发放金额

根据市区巡游出租车车辆数平均分配,每辆车发放金额为3288元(见附件1)。巡游出租车企业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申报,经审核、公示通过后,按车辆数将奖励资金下拨到各巡游出租车企业进行发放(见附件2)。

三、发放程序

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由巡游出租车企业具体实施,市公运中心做好监督指导,并设立监督电话12328,受理从业人员的咨询、投诉。具体发放程序如下:

(一)做好发放准备。巡游出租车企业准备好发放奖励资金所需的相关表格、资料,配备工作人员和办公用品,并做好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二)经营权人上报。经营权人如实填写驾驶员经营时间等情况,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所属巡游出租车企业。

(三)企业核实。巡游出租车企业对经营权人上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登记建档。

(四)驾驶员领取。驾驶员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到所属巡游出租车企业领取。

(五)余留款处置。奖励资金发放时间为三年,发放工作结束后,结余款按《温州市区出租汽车中央财政油价补助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运〔2014〕157号)要求,上缴财政部门。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巡游出租车企业要高度重视奖励资金发放工作,提高认识,强化措施,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确保奖励资金顺利发放。

(二)严格发放。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直接发给驾驶员,严禁由他人代领。经营权人要积极配合,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冒领资金。巡游出租车企业要严格审核,依规发放,建立发放档案备查。

(三)强化监督。巡游出租车企业要周密组织,严格实施,确保发放过程符合财务制度和审计要求。市公运中心将加强监督指导,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2023年温州市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发放表

附件1:2023年温州市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发放表.doc

2.2023年温州市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分配明细表

附件2:2023年温州市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分配明细表.xls